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聘请律师   服务热线:13906333225
临沂律师网
首  页 法律资讯 法制聚焦 法律法规 律师律所 诉讼指南 司考信息 律师文苑 律师在线 律师论坛 文本下载

  全文检索:

文章

 

 

房改厕案开审:楼上住房改厕所 楼下夜夜马桶声

 

 
 
    添加时间:2008-7-25 18:55:15 作者:匿名 来源:网上搜集 浏览次数:185
 
      一起因厕所引发的相邻纠纷案长沙开审

  楼上住房改厕所,楼下夜夜马桶声

原告:请法院判令拆除

被告:哪条法律规定不能改?

专家:是否侵权,物权法未明示

  ■记者夏雄实习生易霆雷昕 

   “楼上是家公共厕所,你说我心里能舒服吗?你必须赔偿相关损失。” 

  “你不舒服这完全是心理感受,按照你的说法,要把厕所改装成放钱的金库,你心里才会高兴?” 

  7月24日上午,一起因厕所引发的相邻纠纷案件在长沙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将自有产权的房屋改成楼层公共厕所,是否构成对相邻关系人的侵权,这是一个连物权法里都没有明确条例的古怪案件。这个公共厕所需不需要拆,双方都要求法庭有个结果。 

  “把一盆污秽之物放在你面前,你还能吃得下饭吗?同样的道理,我的当事人住在公厕下面,你说他能不恶心吗?”市民向某的代理人、律师刘江国对记者说。 

  2005年,向某在长沙芙蓉路某国际大厦24楼买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2007年,他突然发现,自己楼上的那套房子改装成了一个公共厕所。频繁的冲水声,让他每次感觉恶心欲吐。向某上楼了解情况后才得知,楼上整体租给了某公司,而该公司又将这套房改成了厕所。在此前后,向某的房子也出现了渗漏。“这是因为他们改装造成的。” 

  想到要住在厕所下面,向某心里很不爽,他找到该套房子的主人、承租方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希望解决此事。 

  不久后,向某收到物业公司的回函。物业称,由于楼上房主是在其产权范围内实施的改造,他们无权干涉。 

  向某和承租方多次发生冲突。但事情一直没有解决。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某委托律师刘江国将楼上房主、租赁公司和物业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租赁公司拆除改装的公共卫生间设施,恢复原设计用房,赔偿其因漏水引起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3万元;房东以及物管要承担连带责任。而该公司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向某赔偿冲突期间其敲坏的卫生间设施。 

   房改厕,是否有悖法律规定  
  
  房屋改装成厕所,是否有悖法律规定,成为庭辩焦点。 

  原告代理人称,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建筑规范》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餐厅的上层。”而被告某公司将起居室擅自改为公共卫生间,违反规定,存在过错,且造成房屋渗漏,恶化了原告的生活环境,对原告的心理造成了实际的伤害,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和经济利益,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原房主拒不纠正,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很好地督促改正,也应负连带责任。 

  对于原告的说法,被告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向某的房屋不是起居室,而是办公室,因此本案与建设部的住宅建筑规范没有相关性。除此之外,“请问哪条法律规定,房屋不能该装成厕所?” 

  被告某物业公司表示,“业主的房屋,有自有产权,他的改造我们无权干涉。” 

  将房屋转租的房主则称,改装行为与她没有关系,不应负连带责任。 

  因时间原因,庭辩将改日再次展开,法庭将再次开庭审理。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08 www.ly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临沂律师事务所 电话:0539-7359155
Email: oursun2008@163.com  服务热线:(013605399717  在线QQ 36355777、16926788
鲁ICP备050139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