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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案件引发的“砖头战”

 

 
 
    添加时间:2008-7-30 11:07:18 作者:匿名 来源:网上搜集 浏览次数:209
 
      

嫌犯抗震“有功”能否“折罪”?王林去灾区是不是有自己的目的?该不该“将功折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甚至还互相扔起了“砖头”。

自我救赎还是自我运作?

我四五岁的时候,在家打碎一只烟灰缸。当天,我本着“将功赎罪”的心理,史无前例地收拾整理了自己的房间,借此逃脱父母的一顿责骂。

看完关于王林的报道后,我不由回想起这件往事。在我的记忆中,我的“将功赎罪”并不完全出于打碎烟灰缸的“自责”和“忏悔”,还兼有狡黠的投机心理。在“折罪”成功后,多年来我一直给身边的小伙伴们出谋划策,让他们用类似的手法躲避其父母的教训。

人类的心理,还真是神秘而难以捉摸。回到这个案子,我们完全可以想象这样两种情况。其一是犯罪嫌疑人王林在事发后幡然悔悟,希望通过种种具体行为实现自我救赎。其二是,王林对犯罪行为毫无认识,仅仅是为了减刑而“作秀”,或在“高人”的指点下进行一种自我运作。

所以,王林的“功”能不能用来抵他的“罪”,实在是一个很复杂的命题。在此案审理过程中,王林在事发后的真实心理同样需要予以调查。否则,无视王林的主观出发点,仅仅因为他客观上立了功就给他减刑,会让司法的严肃性打折,这样的案例也将为越来越多的“聪明人”提供某种暗示。(敝鱼)

抗灾立功减刑有先例

当“罪人”与“功臣”之名同时出现在一个人身上,法律的天平如何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崭新课题。

同样是抗震救灾期间,参与抗震救灾的嫌犯也不只有王林一人。四川省蒲江县某医院放射科主任石某因涉嫌受贿犯罪,取保候审后投身到抗震救灾一线,救治了大量伤员。西安市某国有航空科研公司航空科研人员楚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取保候审后顺利完成灾区航空遥感拍摄任务。

如何在抗震救灾的同时,探索在非常时期公诉工作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新途径、新措施,四川省司法机关已有尝试。四川省郫县某消防器材公司员工童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后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且表现突出,被当地法院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据媒体报道,四川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协调省高院、省检察院,加大对抗震救灾期间表现突出的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奖励的力度,目前已有436名服刑人员获得减刑。四川省高院还下发通知,各级法院在审判减刑假释案件中,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无论王林最终是否能“将功折罪”,法院对其“戴罪立功”行为的判定可视为一个司法标本,其意义必将远远大于案件的实际影响。(胡佩)

为犯错者保留新生机会

王林在取保候审期间参与抗震救灾,应该说是有立功表现的。既然如此,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将功折罪的机会。将功折罪并非抵消犯罪者曾经犯下的罪责,而是为其保留走向新生的机会。

戴罪立功、将功折罪,古来有之。传说大禹治水一向是劈山岭、开河道、疏导洪水入河归海,但只有一次治理嵩山南面蛟河洪水的时候,破例采取火烧。他在点火以前,先派自己的外甥庚辰去把守蛟河下游的口子,令其严防兴水作乱的蛟龙顺水逃走。庚辰立下军令状后麻痹大意竟昏昏入睡,导致蛟龙逃走。大禹要斩杀庚辰,协助大禹治水的东夷族首领伯益提出不同意见,说庚辰错误严重,按照刑律应当从严处置,伯益建议再让庚辰去把蛟龙捉回来,将功折罪。庚辰后来捉住了蛟龙,也因此获得赦免。

如果大禹当时不给庚辰将功折罪的机会,将庚辰一杀了之,或许蛟龙就会兴风作浪很长时间。法律的制定如果仅仅为了处罚的话,必然会让犯罪者感觉永无翻身之日,只能在一条道上走到黑。如果在这条道路上打开一些窗户,就可以为他们提供一些走向新生的机会。(殷平)

微妙细节,耐人寻味

由于有了抗震期间的立功表现,该不该对王林从轻判罚就变得有些微妙。

事情变得微妙,离不开微妙的前提。报道说,王林在事发前,曾是安庆市公共卫生领域的专家和有一定级别的领导,由此也导致其有以公权谋私利的可能性。2007年,检察机关在查处一起经济案件时,发现王林有经济问题嫌疑,王林的贪渎行为由此曝光。2007年9月1日,王林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9月13日被取保候审。接下来,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后,安徽省卫生厅下发关于组队赴川开展救灾防病工作的通知后,王林主动请缨,在安庆市疾控中心第一个报名参加。

之所以将王林的犯罪经过和抗震立功过程进行梳理,在于其中的微妙令人心生困惑。其一,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的主动介入,王林还会不会自首罪行?其二,王林事发后,同事们对其同情,单位在其抗震立功后极力请求轻判,又说明什么?其三,王林从被公安部门刑拘到取保候审间隔12天,从取保候审到前去四川抗震又间隔8个多月。试问,王林既已认罪因何迟迟不审?8个月又有多少文章可作?(白碧辉)

用制度约束功臣手脚

当我打开百度搜索功臣犯罪的信息时,出现数量不菲的网页:最远的当然是解放初期革命功臣刘青山、张子善贪污腐化一案;前些日子,广东省疾控中心主任邓峰和副主任骆雄才因涉嫌经济违纪问题,被“双规”,而这2人都是抗非典的功臣。

在众多功臣“将功折罪”的讨论中,却隐含着一个问题:有功的人为何会屡屡触犯法律?相关部门给出的原因一般是“法律意识淡薄”“一念之差”。所以,老百姓读到安庆市疾控中心在从轻判处王林的请求中会写有:“王林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首次犯错。”

但是,将功臣犯罪归为法律教育有盲点,是不够的。我们敬佩功臣,就要让功臣的完美形象永远保持下去。而保持功臣完美形象的“秘诀”,就是让功臣除了接受普法教育外,更让功臣处在一个“立功”与“法律”有明确界限的严厉制度之中。严厉的制度或许恰恰是挽救功臣的“良方”,有了这种制度,功臣们想“不美”也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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